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在缺乏管制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没有动机改善生态环境。因此激励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是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包括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对企业削减污染的行为进行补贴( Harford,1978) 。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是我国现阶段环境规制体系的主要政策工具,其政策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在此背景下,文章探究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作为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 如何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激发企业绿绿色创新活力,实现企业绿色竞争力与生态环境的“共赢”?
▪ 文献来源:李青原,肖泽华.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与企业绿色创新激励——来自上市企业绿色专利的证据[J].经济研究,2020,55(09):192-208.
▪ 关键词: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排污收费;环保补助;绿色创新
▪ 内容简介:文章以中国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2011—2017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发现:排污收费”倒逼”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这一”倒逼”效应体现在外部压力和内部激励;环保补助却”挤出”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这一”挤出”效应体现在迎合政府和机会主义,在控制内生性、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等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企业资源基础较强时,排污收费对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更加明显,但环保补助不存在这一现象;排污收费促进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成果的产出,而环保补助却”挤出”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的产出。文章发现了不同性质的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效果,对已有关于环境规制经济后果研究的争论提供了中国的微观证据,为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绿色竞争力提升的”双重红利”提供了理论支持。
▪ 创新点:①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是“冲突”还是“协调”的争论(Rugman & Verbeke,1998) 提供了中国的微观证据。文章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这种两面性来自于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管理者决策产生的差异化影响。②诠释了如何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拓展了波特假说的理论外延。文章从环境规制工具异质性的角度,发现真正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环境规制工具是排污收费,而不是环保补助。 ③为现阶段政府如何选择环境规制政策,以及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文章建议政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收费,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倒逼”效应;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扶持和激励,切实推进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转型,而非局限于直接补贴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有效的内部激励措施,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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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动机: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深入考察企业管理者应对环境规制的措施,能够为环境规制与经济绩效是“相辅相成”还是“互相冲突”的争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Rugman & Verbeke, 1998) 。一方面,已有研究忽略了环境规制具的异质性,“一刀切”式地采用地区层面的指标,忽略了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发挥作用的差异,以及环境污染主体应对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的措施。另一方面, 对于环境规制如何影响微观企业行为,鲜有文献探索如何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的“共赢”。基于此,文章旨在探究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作为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以及如何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活力。
“波特假说”认为,适宜的环境规制有助于“倒逼”企业绿色技术革新,形成超过环境规制成本 的“补偿性收益”( 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 ,企业将绿色创新成果运用于生产过程,能够减少对原有污染性生产方式的依赖,有效规避环境监管成本( Berrone et al.,2013) 。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以及企业内部的激励性因素。在波特假说的“倒逼”效应理论框架下,绿色创新所拥有的独特优势,促使企业管理者在环境 规制压力和利益相关者对“绿色”的诉求下,将绿色、可持续的创新方案纳入于其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股东也会更加积极地激励管理者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加可持续的绿色价值,打造绿色竞争优势,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共赢”。
Murphy et al.( 1993) 、Shleifer & Vishny( 1994) 基于政府干预“掠夺之手”理论,发现企业获得政府扶持后,需要迎合政府的要求,甚至在政府的“支配”下进行资源配置,“挤出”了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动机和资源。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体现在迎合政府与机会主义。第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环境治理压力,环保补助是政府为了激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排放而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 张琦等 2019) 。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后,需要迎合政府的意愿进行环保投资,“挤出”了企业用于绿色创新的资源。 第二,政府扶持所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会扭曲资金的最优配置方向。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直接监督企业对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甚至难以确定获得环保补助的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相应资质。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动机容易造成资源不是流入创造企业价值和社会效益的领域,而是流入为管理层带来私人收益的领域( Roychowdhury,2006) ,从而“挤出”企业绿色创新。
文章以我国 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 2011—2017 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实证检验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
选择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作为样本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是由于重污染行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对象,研究重污染企业的绿色转型之路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
选择 2011—2017 年的样本区间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克服企业信息披露“自由裁量”的影响,2010 年环保部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首次规定从 2011 年起,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定期发布环境报告,其中就包括企业缴纳排污费的情况,因此文章将 2011 年作为样本的起始年份; 二是为了减少政策干预导致的“噪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3 年起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环保税法将“排污费”变更为 “环境税”,且在征管措施、征收标准、细分领域等方面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更为严格,所以文章将 2017 年作为样本期间的结束年份,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政策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环境税,还是排污费,它们的性质均是对企业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收费,环境税的征税对象、性质等相比排污费变化较小,因此不会影响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启示。
模型中,Area 和 Year 为省份和年度虚拟变量,文章主要关注的系数是 β1,如果排污收费、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促进效应,那么应该发现 β1 显著为正,反之应发现 β1 显著为负。此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放置于同一个模型进行回归检验。
文章从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所要求编制的年度环境报告,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手工收集整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的金额。为了增强文章可读性,文章计算排污收费、环保补助占企业总资产的百分比,将它们分别记为 Charge、Subsidy。在稳健性检验中,还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采用营业收入标准化的方法加以度量。
文章首先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的检索页面对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情况,以及专利的 IPC 分类号进行手工检索,然后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 2010 年推 出的“国际专利绿色分类清单”中的绿色专利 IPC 分类号,①对从 SIPO 检索得到的企业层面专利类 型进行匹配,从而得出企业每年申请、授权的绿色专利数。借鉴齐绍洲等(2018) 的研究,将替代能源生产类 ( alternative energy production) 、废弃物管理类 ( waste management) 、能源节约类 ( energy conservation) 专利作为绿色专利的具体项目。将每个样本的上述三项专利申请数相加,并加 1 后取自然对数,从而作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度量指标(TGreen) ,该值越大,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越高。
上表显示,排污收费 Charge 的回归系数至少在 5%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发挥了“倒逼”效应,而非“资源挤占”效应; 环保补助 Subsidy 的回归系数至少在 5% 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而非“资源补偿”效应。以列( 2) 、( 4) 为例,排污收费提高 1 个标准差,企业绿色创新成果产出提高 19. 18% ( ( 0. 399 × 0. 1 ) / 0. 208) ,环保补助提高 1 个标准差,企业绿色创新成果产出减少 13. 03% ( ( 0. 271 × 0. 1) /0. 208) 。
根据理论机理,外部压力和内部激励是排污收费“倒逼”企业绿色创新的具体表现。一 方面,文章采用媒体报道作为外部压力的度量指标,媒体报道会使企业受到更广泛的外部关注,影响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评价,增加了企业受到监管的可能性( Snyder & Stromberg,2010) ,提升了管理者危机意识。另一方面,文章采用前三名高管薪酬作为内部激励的度量指标,管理者是企业绿色创新战略的制订者和发起者,企业是否开展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受到激励的程度 ( Brav et al.,2018) 。对于外部压力,引入虚拟变量 Cover,如果企业当年被媒体报道的数量大于样本中位数,那么 Cover 赋值为 1,否则 Cover 赋值为 0; 对于内部激励,引入虚拟变量 Salary,如果企业当年前三名高管薪酬水平大于样本中位数,那么 Salary 赋值为 1,否则 Salary 赋值为 0。结果如下:
Cover × Charge 的回归系数均在 1%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当企业面临较多的媒体关注时,即当企业外部压力较大时,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倒逼”效应越强; Salary × Charge 的回归系数均在 10%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内部激励水平越高,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倒逼”效应越强。Cover × Subsidy、Salary × Subsidy 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上述结果表明,外部压力和内部激励是排污收费“倒逼”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具体表现,且上述效应对环保补助并不成立。
根据理论机理,迎合政府与管理者机会主义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的具体表 现。第一,文章采用企业环保投资作为迎合政府的代理变量。近年来环境绩效在地方政府官员考 核中的权重逐渐增加,在环境规制高压下,地方政府会向企业发放环保补助,并要求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同时企业收到环保补助后,也会迎合地方政府的环保要求,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环保直接投资(张琦等,2019) 。第二,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补助很有可能被管理层用以谋求私人收益。故文章选用Roychowdhury(2006) 的真实活动操控模型,考察管理者操控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企业迎合政府,文章考察企业当年是否开展环保投资活动(Invest) ,如果企业当年进行了环保直接投资,或直接参与了环境治理,那么 Invest 赋值为 1,否则 Invest 赋值为 0。对于机会主义,设置虚拟变量 REM,如果企业当年 Roychowdhury(2006) 模型回归残差大于样本中位数,那么 REM 赋值为 1,否则 REM 赋值为 0。
Invest × Subsidy 的系数均为负,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环保直接投资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表现; REM × Subsidy 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 动的表现。Invest × Charge、REM × Charge 的系数没有支持“挤出”效应。上述结果表明,迎合政府和机会主义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具体表现,且上述效应对排污收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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