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进步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核心贡献已成为经济学家的广泛共识( Solow,1957;Romer,1990) 。然而,知识和技术本身是公共品,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而且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探索过程还伴随大量的不确定性,这均会抑制经济主体进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Arrow,1962) 。为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会通过诸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产业政策来激励企业从事研发活动( Bronzini & Iachini,2014) 。中国政府也于2008 年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定为15%,大大低于一般企业25%的税率,以图更好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的增长。然而,理论上是否需要由政府来制定产业政策仍存在极大争议,林毅夫教授和张维迎教授的“产业政策之争”就是这一争议的集中体现。本期分享的文章认为,产业政策实施中既可能存在激励效应,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可能存在迎合效应,即企业仅仅为迎合政策要求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大大减弱。为此,文章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这一具体的研发激励型产业政策,利用上市公司通过高企认定这一外生事件,采用DID 和PSM 方法,研究真高新技术企业和伪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高企认定后的异质性反应。

01 文献简介
▪ 文献来源:杨国超,芮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激励效应与迎合效应[J].经济研究,2020,55(09):174-191.
▪ 关键词: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创新;熵平衡法
▪ 内容简介理论上是否需要由政府来制定产业政策仍存在争议。文章基于2008 年开始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这一具体的产业政策,研究产业政策实施中的激励效应与迎合效应。研究发现,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其创新投入以及创新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均显著提升,但通过虚增研发投入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司,其创新投入以及创新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均提升较少。这表明产业政策既可能会激励公司创新,也可能导致公司仅仅为表面迎合政策要求,而无意于真正从事创新。机制分析结果还发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也会聘请更多高学历的员工,但产业政策所带来的减税优惠、政府补助以及人才聚集效应只会促进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创新,而对于“伪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政策的创新激励作用显著减弱。
▪ 创新点:文章研究结论启示我们应该将争论重点从“政府是否应该推出产业政策”转向“政府应该如何推行产业政策”这一更具现实意义的研究命题( 杨瑞龙和侯方宇,2019) 。②文章有助于协调“产业政策之争”交战双方所持的不同理论观点。文章针对同一产业政策发现不同公司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反应,从而证明产业政策兼具激励效应与迎合效应。换言之,即便是相同的产业政策,也可能会同时产生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后果。③文章研究从高素质人才聚集的角度突破了现有研究大都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的直接效应视角分析产业政策作用的理论框架。

▪ CNDD常用中介变量数据推荐:

CNDD-0046 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数据(附Stata代码处理结果)

02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 制度背景:
转型经济背景下,中国企业研发投入较低、创新能力不足的现象曾引起政府部门的广泛担忧。为更好地扶持和鼓励中国境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下文简称《管理办法》) ,并于2008 年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高企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也为同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实施依据。政府推出这一系列支持政策意在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进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的生力军,最终促进经济成功转型升级。
具体地,政府实施上述政策的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一方面,通过《管理办法》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2008 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享有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这大大低于一般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还可以享有所得税税费加计扣除的优惠,节能环保设备投资也可以抵减税收成本。总之,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司可以享有巨大的税收优惠空间。另一方面,除税收优惠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大量补助。中央政府层面制定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863 计划等,这些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层面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门类繁多的支持资金,包括创新补贴、项目贷款贴息、土地优惠甚至专门的人才引进补贴等。可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司还可以获得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大量政府补助。
综上可见,通过高企认定后,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以及政府补助,如果这些政策资源更多被用于公司的研发活动,那么通过高企认定就会产生十分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然而,杨国超等( 2017) 指出,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不少公司还会通过操纵研发投入的方式以恰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门槛。这种为迎合法规门槛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大大削弱高企认定的创新激励效应。为此,文章以高企认定为背景,研究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和“迎合效应”。
▪ 研究假说: 
1. 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

首先,政策扶持资金可以弥补企业研发活动的正外部性损失。其次,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还可以缓解公司的融资约束。第三,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还会促使高素质人才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聚集。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产业政策的减税激励和政府补贴不仅可以弥补公司研发活动的正外部性损失,还可以增加公司研发活动的现金流,同时引导高素质人才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聚集,这均会激励企业在创新方面有所作为,表现为公司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增加,即产业政策实施存在“激励效应”。由此,文章提出假设H1:

H1: ( 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的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均会显著提升。

2. 产业政策的“迎合效应”

产业政策的不完全契约本质会导致产业政策实施时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时还会产生寻租问题,加之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远低于收益,这可能会扭曲产业政策的激励机制,导致产业政策的目标难以实现。首先,政策实施中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其次,产业政策实施过程还伴随寻租问题。第三,较低的处罚成本和较高的监管成本导致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远低于收益。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产业政策在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不完全契约,契约执行时不仅面临企业的逆向选择问题,甚至还会诱使部分企业通过俘获政府官员寻求政策优惠。特别是当违反契约的收益远大于成本时,部分公司更是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而有意迎合政策要求,即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迎合效应”。公司为迎合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产业政策的目标难以实现。由此,文章提出假设H2:

H2: ( 产业政策的“迎合效应”) 相比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虚增研发投入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伪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提升显著更少。

03 研究设计
 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为证明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文章检验通过高企认定的公司,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是否显著增加。具体地,文章采用如下模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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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 1) 中因变量包括公司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数量以及专利申请质量。具体地,以公司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 RD) 衡量公司创新投入,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Invention) 、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Non-Invention) 衡量公司创新产出,以发明专利占全部专利之比( Invention Ratio) 衡量公司创新产出质量。考虑到发明专利需要更高的技术含量,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要求的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非发明专利。考虑到一项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往往需要18—36 个月,为更及时地捕捉公司创新产出的变化,采用专利申请数量而非专利授权数量作为公司创新产出的衡量。为克服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参考标准的DID 模型的变量设定,将模型( 1) 中自变量HighTech 定义为当该公司在样本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HighTech 取值为1,否则为0; POST 为获得高企认定之后年度的虚拟变量,获得认定后为1,否则为0。同时,为控制其它因素对公司创新的影响,本文参考张杰等( 2015) 、黎文靖和郑曼妮( 2016) 和杨国超等( 2017) 在模型(1) 中加入必要的控制变量、省份、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当以RD 或Invention Ratio 为因变量时,采用OLS 回归,而当以Invention或Non-Invention 为因变量时,采用Poisson 回归。

文章关心模型(1) 中β3 的系数,其代表了公司获得高企认定后,其研发投入强度、专利申请数量以及专利申请质量与未获得高企认定的公司间的差异。若模型( 1) 中β3 的系数显著为正,则证明产业政策具有“激励效应”。

▪ 产业政策的“迎合效应”

进一步地,为证明产业政策的“迎合效应”,检验通过操纵研发投入获得高企认定的公司,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是否增加较少。具体地,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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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 2) 中的因变量、自变量以及控制变量与模型(1) 完全一致。新增的解释变量为公司研发操纵虚拟变量( PseudoHT) 。杨国超等( 2017) 指出,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公司会操纵研发投入以恰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鉴于此,根据《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所规定的法规门槛,同时参考杨国超等( 2017) ,将研发投入强度恰好超过法规门槛1%的公司定义为研发操纵公司。具体地,当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时,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在[6%,7%) 时,PseudoHT 为1,当销售收入大于5000 万元且小于2 亿元时,该比例在[4%,5%) 时,PseudoHT 为1,当销售收入大于等于2 亿元时,该比例在[3%,4%) 时,PseudoHT 为1,其余为0。其他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文章关心模型( 2) 中β5 的系数,其代表了公司通过操纵研发投入获得高企认定后,其研发投入强度、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质量与那些没有通过研发操纵方式获得高企认定的公司之间的差异,即β5 代表了“伪高新企业”与真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高企认定前后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变化。① 若模型( 2) 中β5 的系数显著为负,则证明产业政策具有“迎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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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实证结果
▪ 产业政策的“激励效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公司创新

表2 列示了模型( 1) 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还是基于PSM 方法样本的回归结果,HighTech × POST 的系数均显著为正,即当公司通过高企认定后,不仅公司的创新投入水平会显著增加,公司的创新产出数量和创新产出质量也会显著增加,从而证明了假设H1,即产业政策实施具有“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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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政策的“迎合效应”: “伪高新技术企业”与公司创新

表3 列示了模型( 2) 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还是基于PSM 方法样本的回归结果,HighTech × POST 的系数均显著为正,PseudoHT× POST 的系数均显著为负,即真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高企认定后,其研发投入水平、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质量均会显著提升。相比真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虚增研发投入而获得高企认定的“伪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则提升较少,从而证明了假设H2,即产业政策实施还具有“迎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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