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点:①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是“冲突”还是“协调”的争论(Rugman & Verbeke,1998) 提供了中国的微观证据。文章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这种两面性来自于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管理者决策产生的差异化影响。②诠释了如何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拓展了波特假说的理论外延。文章从环境规制工具异质性的角度,发现真正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环境规制工具是排污收费,而不是环保补助。 ③为现阶段政府如何选择环境规制政策,以及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文章建议政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收费,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倒逼”效应;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扶持和激励,切实推进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转型,而非局限于直接补贴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有效的内部激励措施,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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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假说”认为,适宜的环境规制有助于“倒逼”企业绿色技术革新,形成超过环境规制成本 的“补偿性收益”( 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 ,企业将绿色创新成果运用于生产过程,能够减少对原有污染性生产方式的依赖,有效规避环境监管成本( Berrone et al.,2013) 。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以及企业内部的激励性因素。在波特假说的“倒逼”效应理论框架下,绿色创新所拥有的独特优势,促使企业管理者在环境 规制压力和利益相关者对“绿色”的诉求下,将绿色、可持续的创新方案纳入于其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股东也会更加积极地激励管理者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加可持续的绿色价值,打造绿色竞争优势,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共赢”。
Murphy et al.( 1993) 、Shleifer & Vishny( 1994) 基于政府干预“掠夺之手”理论,发现企业获得政府扶持后,需要迎合政府的要求,甚至在政府的“支配”下进行资源配置,“挤出”了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动机和资源。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体现在迎合政府与机会主义。第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环境治理压力,环保补助是政府为了激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排放而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 张琦等 2019) 。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后,需要迎合政府的意愿进行环保投资,“挤出”了企业用于绿色创新的资源。 第二,政府扶持所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会扭曲资金的最优配置方向。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直接监督企业对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甚至难以确定获得环保补助的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相应资质。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动机容易造成资源不是流入创造企业价值和社会效益的领域,而是流入为管理层带来私人收益的领域( Roychowdhury,2006) ,从而“挤出”企业绿色创新。

模型中,Area 和 Year 为省份和年度虚拟变量,文章主要关注的系数是 β1,如果排污收费、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促进效应,那么应该发现 β1 显著为正,反之应发现 β1 显著为负。此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放置于同一个模型进行回归检验。
文章从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所要求编制的年度环境报告,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手工收集整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的金额。为了增强文章可读性,文章计算排污收费、环保补助占企业总资产的百分比,将它们分别记为 Charge、Subsidy。在稳健性检验中,还将排污收费、环保补助采用营业收入标准化的方法加以度量。
文章首先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的检索页面对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情况,以及专利的 IPC 分类号进行手工检索,然后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 2010 年推 出的“国际专利绿色分类清单”中的绿色专利 IPC 分类号,①对从 SIPO 检索得到的企业层面专利类 型进行匹配,从而得出企业每年申请、授权的绿色专利数。借鉴齐绍洲等(2018) 的研究,将替代能源生产类 ( alternative energy production) 、废弃物管理类 ( waste management) 、能源节约类 ( energy conservation) 专利作为绿色专利的具体项目。将每个样本的上述三项专利申请数相加,并加 1 后取自然对数,从而作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度量指标(TGreen) ,该值越大,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越高。

上表显示,排污收费 Charge 的回归系数至少在 5%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发挥了“倒逼”效应,而非“资源挤占”效应; 环保补助 Subsidy 的回归系数至少在 5% 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而非“资源补偿”效应。以列( 2) 、( 4) 为例,排污收费提高 1 个标准差,企业绿色创新成果产出提高 19. 18% ( ( 0. 399 × 0. 1 ) / 0. 208) ,环保补助提高 1 个标准差,企业绿色创新成果产出减少 13. 03% ( ( 0. 271 × 0. 1) /0. 208) 。


Invest × Subsidy 的系数均为负,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环保直接投资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表现; REM × Subsidy 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 动的表现。Invest × Charge、REM × Charge 的系数没有支持“挤出”效应。上述结果表明,迎合政府和机会主义是环保补助“挤出”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具体表现,且上述效应对排污收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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