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环境政策探索中,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政策的类型、手段日趋多样化,为深入推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机制。然而,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以及战略定位上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环境政策的实施也呈现区域差异化的特点。面对地区间环境规制力度的差异,企业有以下两种选择:积极的污染治理或消极的污染转移。积极的治污是有效的减排机制,但是初期投入较大且见效较慢;而污染转移则可以帮助企业较快规避环境规制的负面冲击。近年来,有关研究开始关注更加隐蔽的污染转移,即拥有多个工厂的企业和拥多家股权关联 企业的企业集团(简称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问题。在此背景下,当环境规制政策存在区域差异时,集团是否会进行内部污染转移,从而影响集团内企业的污染治理行为?集团内部污染转移的动力机制、方式与特征是什么?如何避免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本期分享的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01 文献简介

▪ 文献来源宋德勇,朱文博,王班班等.企业集团内部是否存在“污染避难所”[J].中国工业经济,2021,No.403(10):156-174. 
▪ 关键词:污染转移;环境规制;企业集团;排污费改革
▪ 内容简介:防止企业污染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污染治理实现减排,对于中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文章运用手工整理的企业集团数据,对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现象及其方式、特征与后果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企业集团内部存在”污染避难所”,即当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的企业面对不同排污费率时,位于高排污费标准地区的企业会将生产,特别是污染密集型的生产,转移至低排污费标准地区的企业中,进而导致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呈现就近转移、向低劳动力成本地区转移以及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一系列低成本转移的特征。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会弱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的激励,从而不利于企业长远的绿色发展。异质性分析显示,最终控制人控制链更短、最终控制人性质为非国有控股、多元化经营程度更低以及成员企业间规模差异较小的企业集团更可能进行污染转移。进一步的政策分析表明,提高政府对污染转移问题的关注度和规制力度以及公众的环境参与程度,有助于抑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行为。 

▪ 创新点:①现有文献大多基于拥有多个工厂的企业或跨国企业集团的数据研究企业或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问题。而鲜有文献以非跨国经营的集团为分析对象,进而考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集团中是否存在污染转移现象。文章从更为直接的污染产出视角(SO2 排放)进行考察,是对现有研究的有益补充。②既有研究更多探讨集团内部污染转移的存在问题,较少探讨污染转移的具体方式以及特征。为此,文章对集团内部污染转移的具体方式、成本特征和异质性特征进行了详细考察,从而有助于拓展已有研究。这也对于深入理解集团内部污染转移背后的动力机制至关重要。③已有相关研究大多直接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污染治理行为的影响,鲜有文献将企业污染转移纳入上述分析框架。文章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从新的视角丰富相关研究,还能为环境规制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提供借鉴。

▪ CNDD相关数据推荐:

CNDD-0036 上市公司排污收费

02 政策背景

排污收费制度在世界各国均有普遍应用,也是中国环境政策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的污染排放征收一定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能够将企业污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与减排。虽然中国于 1979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费,但直至 2003 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才明确规定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

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关键要素,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具有关键影响,直接决定企业是否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如果排污费征收标准过低,则不足以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影响,企业实施污染治理的激励较弱(郭俊杰等,2019)。因此,为了引导企业主动实施污染治理,2007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对征收标准进行重大调整,要求各省份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 SO2 排污费从原来的每公斤 0.63 元提高到每公斤 1.26 元。在《方案》的要求下,各省份陆续对 SO2 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地, 2007—2012 年,共有江苏、安徽、山东、河北、内蒙古、广西、上海、云南、广东、辽宁、天津和新疆 12 个省份完成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改革。

03 机理逻辑

与企业整体搬迁这种相对高昂的污染转移方式相比,可能存在一种成本更低的污染转移方式, 即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当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面临的排污费存在差异时,集团可能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污染转移方式,通过内部市场进行生产活动再配置,将生产活动在生产相同产品的不同成员企业之间进行转移,从而导致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现象。具体地,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导致集团内部污染转移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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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研究设计

文章根据企业的最终控制人识别企业所在的集团,如果两家或以上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具有相同的最终控制人,则认为企业属于同一集团。为了保证数据的质量,文章对合并后的数据进行如下处理:①为了防止企业的进入与退出对估计结果造成干扰,筛选出在 2005—2012 年连续存在的企业样本。②删除财务指标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以避免异常的企业财务指标对估计结果的干扰。具体而言,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并借鉴王杰和刘斌(2014)的研究,删除存在总资产小于固定资产净值、总资产小于流动资产、累计折旧小于当期折旧等财务指标异常的企业。③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④剔除企业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样本。⑤剔除在研究时间区间(2005—2012 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影响集团识别的企业。

▪ 实证策略:

文章运用 PSM—DID 的方法对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是否导致集团内部污染转移进行实证检 验。具体而言,以未改革地区的企业作为样本,检验在未改革地区属于集团且与改革地区企业具有功能连接的企业在受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影响后污染排放相对不属于集团的企业是否显著增加。首先采用 PSM 方法缓解样本的选择性问题,然后运用多期 DID 方法估计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的政策影响。具体实证检验过程如下:

(1)基于 PSM 法构造对照组。将未改革地区的企业样本分为两组:一组为处理组(T),即属于集团且与改革地区企业具有功能连接的非改革地区企业。预期当与其具有功能连接的企业受到改革影响后,这部分企业(T)的 SO2 排放水平可能因生产活动的转入而增加。另一组为匹配前的对照组(C),即不属于集团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由于不属于集团,与改革地区的企业不存在股权关联,从而不会受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的影响。 PSM 方法的思路即从对照组(C)中筛选与处理组企业特征相近的不属于集团的独立企业,得到一组匹配后的对照组企业(Cp )。由于不同行业的 SO2 排 放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借鉴 Chen et al.(2021),采用一对一最近邻匹配在同一三位数行业内为处理组企业匹配产值相似的对照组企业。为了防止政策实施对样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产生影响,文章在匹配中选取的可观测变量时期为 2006 年(政策实施之前)。

(2)估计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的政策效果。经过 PSM 处理后,得到样本企业 Ap ={T,Cp },其中,T 表示处理组企业,Cp 表示匹配后的对照组企业。以经过 PSM 处理后的企业 Ap 为样本,验证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是否导致改革地区企业通过功能连接将污染转移至未改革地区的企业中。由于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的实施在时间上是渐进的,参考 Gibson(2019),本文采用如下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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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i、 j、 p、 t 分别表示上市公司、行业、省份、时间。被解释变量为 lnSP,为企业 SO2 排放量的自然对数。核心解释变量为 Dt_in_ind3,表示与企业 i 具有功能连接且位于改革地区的企业是否受排污费标准改革的影响,当时间 t 为其受到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影响之后,Dt_in_ind3取值为 1;否 则 Dt_in_ind3取值为 0。X 代表控制变量集。δt 代表年份固定效应,谆i 代表企 业固定效应,γjt 代表行业—年份固定效应,γpt 代表省份—年份固定效应。由于在同一行业内部,不同年份的误差项可能是连续相关的,因此,标准误在四位数行业层面进行聚类。α1 反映具有功能连接的企业与不属于集团的企业受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影响后 SO2 排放量变化的差异。如果 α1 显著为正,则说明集团通过股权关联将污染转移至未改革地区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中,集团内部存在“污染避难所”。

▪ 变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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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实证分析

文章以未改革地区企业为样本检验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是否导致集团利用内部股权关联将生产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造成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实证结果表明,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会导致位于高排污费标准地区的企业通过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股权关联将污染转移至低排污费标准地区的 企业中,集团内部存在“污染避难所”。从表 2 第(1)—(3)列可以看出,Dt_in_ind3 的系数在控制不同的固定效应时均显著为正,这表明,与对照组企业相比(不属于集团的非改革地区企业),与改革地区企业具有功能连接(同属一个 集团及三位数行业)的非改革地区企业的 SO2 排放量在受排污费标准改革影响后显著增加。实证结果表明,在面临差异化环境规制时,集团会通过股权关联将强环境规制地区企业的污染转移至弱环境规制地区的企业中,集团内部存在污染转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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